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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企业年检
发布时间:2010-09-29

     

一、年检时间、对象及程序
(一)年检时间
2007年度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及审计对象
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级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应参加年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2007年度审计报告(符合年检申报备案条件的公司和已进入清算的公司除外)。
(三)年检程序
1.年检材料发放。对参检企业发放《年检报告书》和《年检须知》(见附件1、2),对符合年检申报备案条件的企业还须发放告知承诺书。
2.年检材料收件。企业向年检机关申报年检,提交的材料基本齐全、内容完整的,年检机关接收其材料并出具《年检收件通知书》(年检机关当场作出年检意见的,可不出具《年检收件通知书》);对材料不全、内容不完整的,出具《年检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补正材料。
3.年检材料审查。年检机关应按照2007年度年检审查重点,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年检材料予以审查。
(1)经审查未发现企业有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年检机关在《年检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并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2)经审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企业主动申报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法律法规行为且经核实的,应予以检查待处理,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整改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年检机关在《年检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并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企业戳记。
(3)对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需要企业对有关年检事项作补充说明的,应予以检查待处理,并制发《年检材料补正通知书》。企业补正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年检机关在《年检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并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4)对上年度年检“检查待处理”的企业,除审查本年度年检材料外,须查清上年度待处理原因,企业在整改完毕或补正材料后,符合规定的,在《年检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并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凡符合年检申报备案条件的企业,年检机关可对其申报的材料免于审查,实行备案。
4.年检数据录入与材料归档
年检部门应及时在“金管工程”中录入相关年检数据,并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对年检结果为检查完毕的企业,年检部门应及时将《年检报告书》及其他年检材料送档案部门归档。

二、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年检申报备案
2007年度年检,要在上年度全市试行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巩固已有成果,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办法。
(一)年检申报备案的范围和条件
本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在最近三个年度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无以下情形的,在年检中可直接申报备案:
1、企业当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2、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
3、上一年度企业年检检查待处理;
4、企业经营期限到期、执照有效期到期、注册资本未如期到位、查无实处或责令改正事项尚未改正;
5、其他管理部门抄告相关行业许可证件被吊销、注销、撤销或失效;
6、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行业;
7、注册在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的企业,不在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8、上年度年检申报备案承诺失实;
9、逾期参加2007及以前年度年检。
对2004-2005年度“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凡2006年以来无一般或严重违法记录,且不从事上述第6项规定的行业,或存在第8项情形的,均可纳入年检申报备案范围。
(二)企业年检申报备案的基本程序
1、年检机关向符合年检申报备案条件的企业除发放《年检报告书》外,还须发放告知承诺书,告知企业申报备案的相关要求;
2、企业对照申报备案条件对告知书内容予以确认后,除填写年检报告书外,还须在告知承诺书上盖章,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以及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予以承诺;
3、企业向年检机关提交年检报告书、告知承诺书等其他有关材料。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免于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4、年检机关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免于审查,直接予以备案,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年检期间相关工作
(一)企业电子邮箱采集工作。为进一步推动监管方式方法改革,探索实施柔性监管,试行对企业的远程行政指导,年检机关要认真做好《年检报告书》中企业电子邮箱的采集和录入,为实施远程行政指导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委托代理人核实及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申报年检提交材料应包括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年检机关应核查委托代理情况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三)友情提示书发放、回收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年检机关应向200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发放友情提示书,要求上述企业就行政执法文书受送达地址进行确认,友情提示书回执回收后应与年检材料一并归档。
(四)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代码维护及录入工作。为掌握经济小区及招商中心内注册企业基本情况,各分局应做好辖区内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代码的维护更新,并结合年检将企业所属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代码予以录入,确保相关信息准确。
(五)广告经营企业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告知书发放工作。对经营范围表述中含有广告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人员应在企业申领和提交年检材料时,做好《广告经营企业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告知书》的发放和回执回收工作。对回执中选择第一项“已配备广告审查员”的企业,还应要求其提交“广告审查员证”的复印件。年检结束后,年检部门应将收到的回执和“广告审查员证”复印件统一送至分局广告科(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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